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謝金蘭 、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但未指明
調解相對人完整姓名,經本院於110年2月23日發函通知聲
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依首揭法條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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