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鶴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鶴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鶴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02年9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藍鶴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6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認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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