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羅苡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5,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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