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許翊羚 即摩根造型名店(更名為魔髮殿堂)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德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770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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