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調字第150號聲請人 洪玉姣
洪玉凌 洪旭井 兼上三人 蘆冰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洪慶芳
洪焜輝 洪金樹 洪世明 洪江坪 洪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慶芳、洪焜輝、洪金樹、洪世明、洪江坪、洪光輝間給付扶養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