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債權人 馮鈺璿
曾曼秦 即馮曾欵上聲請人等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黃莉芳黃粉妹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被告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87年7月6日發87年度促字第6196號支付命令,並於民國87年10月28日核給確定證明書在案,癸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該支付命令生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則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又債權人本得持前開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 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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