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63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王仁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仁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仁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