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05號聲請人 周經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銘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附表到期日為104年5月28日之本票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本票發票人為陳銘宏與聲請狀相對人陳宏銘,兩者記載不一致)。㈡陳報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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