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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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仁金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仁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鄭仁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仁金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89歲,自109年1月17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鄭仁金於109年1月17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6月3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鄭仁金於109年1月17日失蹤,計至112年1月17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