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莊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錦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