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右揭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K三0三七││壹│壹仟││├─┼───────────────┼──────────────┼────┼───┼────┼───┤│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K三0三八││壹│壹仟││├─┼───────────────┼──────────────┼────┼───┼────┼───┤│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K三0三九││壹│壹仟││├─┼───────────────┼──────────────┼────┼───┼────┼───┤│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九一C─二九Z五九七五六││壹│ 陸拾 叁││├─┼───────────────┼──────────────┼────┼───┼────┼───┤│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0一C─三0Z四九三二六││壹│陸拾柒││├─┼───────────────┼──────────────┼────┼───┼────┼───┤│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一C─三一Z四八三七二││壹│陸拾捌││├─┼───────────────┼──────────────┼────┼───┼────┼───┤│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二一C─三二Z四八七一六││壹│陸拾玖││├─┼───────────────┼──────────────┼────┼───┼────┼───┤│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六一C─三三Z三二一七四││壹│捌拾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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