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號債權人 陳紘寓 即有寓塑膠廠上列債權人陳紘寓即有寓塑膠廠因與債務人 柯泰良 即龍泰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紘寓即有寓塑膠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龍泰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柯泰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