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原告 洪秀玲 被告 楊大業
林璿霙 原(名 林濬騰 、 林亮廷 )
廖家楹 朱孟㚬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為共犯,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