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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