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26號抗告人乙○○
丙○○甲○○相對人丁○○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7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6年度小上字第26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具理由),惟本件係小額訴訟,於本院二審裁定駁回後,即已確定,不得抗告,已於裁定書上附註,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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