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之營業所在地台北市中正區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前揭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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