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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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4月9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個人除戶資料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