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冠翔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雅米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