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80號原告 歐陽傑
歐陽偉 被告鴻朧生活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新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