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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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建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賴雪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判決確定部分,即其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84萬9,819元部分為給付,本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1項及理由第9點未扣除該確定部分,爰聲請更正之。惟查系爭判決主文欄第1項所命廢棄部分,並無包括前開確定部分,且核與理由欄記載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