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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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5號抗告人 陳臆云
陳百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景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陳以蓓 律師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 律師
王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一人代理人梁景閔」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梁景閔」、關於抗告人陳臆云、陳百欽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共同訴訟代理人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王唯怡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