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紹楓原名王桃山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73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紹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10月及1年8月確定。民國107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1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