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貴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貴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貴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2月3日以110年度聲保字第6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107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06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