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29號聲請人 許仁英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非票號N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上開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併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