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國村上列聲請人與黃正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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