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05號聲請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發函命於7日內補正㈠請確認本件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相對人為何?(台端105年6月15日民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狀內漏未記載相對人)㈡請提出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資料,並檢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暨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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