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國欽 被告 邱文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100年度簡字第13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金額龐大;明細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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