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丙○○
號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1,364.26平方公尺68213/136426(原告應有部分)≒1,637,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