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小玉 │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5日│20,340元│0000000│││││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002│ 卓帝坡 │合作金庫商│96年8月28日│31,7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樹林分行│││││├───┼─────┼─────┼──────┼─────┼─────┼──┤│003│ 徐石龍 │台北縣中和│96年8月31日│34,485元│0000000│││││農會興南分││││││││部│││││├───┼─────┼─────┼──────┼─────┼─────┼──┤│004│ 林桂梅 │台北縣三峽│96年8月31日│16,450元│0000000│││││鎮農會民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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