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二中關於付款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卑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鹿野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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