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75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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