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警刑少字第三九一七號函送
被告甲○○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後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經警查扣之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一.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