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陳祺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宏仁 律師 曾淇郁 律師被告 季福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