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0號聲請人莊乾勲代理人 楊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51-41900002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5-NX-A00188-51450003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1041-01225004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1042-2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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