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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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 律師被告 郭明晉
蔡麗娟 郭勉昇 余孟芬 朱怡錚 呂美慧 郭祐政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層及7之1號地下層(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原告,依原告所提系爭不動產之估價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94,84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如上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另案113年度補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就系爭不動產價額所為之核定數額,僅依據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計算,為初步參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576 號裁定(113.11.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26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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