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9號聲請人 王維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宇美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105803-3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246338-2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