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君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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