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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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債權人 簡富松 債務人 謝豐裕 即 佑銓 土木包工業債務人鍵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2年9月18日│770,000元│102年9月18日│SM0000000│├──┼──────┼───────┼──────┼───────┤│002│102年9月18日│1,220,000元│102年9月18日│S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