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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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曹珀欣
相 對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
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6年度司
執字第34964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4964號執行事件,因相對人即債
權人於106年5月2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撤回,該撤回狀記載
:兩造以新臺幣123,275元達成和解,並全部清償本案,是
以聲請撤回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有該民事聲請撤回狀在
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前揭強制執
行程序既已終結,應認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
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