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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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4808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合計10,46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