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2樓,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40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有關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之事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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