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117號
原   告  朱福生
       賴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勳陳奕臻陳成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柒佰柒拾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叁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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