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117號
原 告 朱福生
賴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勳 、 陳奕臻 、 陳成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柒佰柒拾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叁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