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8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蔡韶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四湖鄉,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
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