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655號
原   告 林煇融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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