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 許景峯
郭正鴻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博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8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於102年1月15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向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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