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0號
原告丙○○
己○○戊○○訴訟代理人 劉憲章 律師複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甲○○
乙○○丁○○庚○○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乙○○、丁○○所涉詐欺罪雖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二號刑事判決),然被告庚○○所涉詐欺罪嫌(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00號)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雖前開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然其業經前開刑事案件通緝到案,已到庭陳述,本院認為本件以續行訴訟為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