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沛慈 (原名: 李秀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7,685元,尚欠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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