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 季建廷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並以書狀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另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並非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並以書狀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