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曹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李雲美林榮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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