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妹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富妹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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